图:豆包AI生成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办理贷款、理财等金融业务时,消费者往往要签一大叠格式合同文件,也因此容易忽略甚至被迫同意合同中的一些霸王条款。这些格式条款是否产生效力?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最高法明确,不合理、未进行明确说明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银行超额罚息诉求被驳回
●案例:潘某、李某向某银行贷款75万元。关于借款利率,贷款合同中有三处约定:一是约定初始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9%;二是约定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金的,按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对未依约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是约定借款人若未依约偿还本金及息费任一项,且连续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的,借款利率调整为自发放之日起实行“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固定利率”,相应罚息等一并调整。
因两借款人未依约还款,该银行提起诉讼,要求两位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按一年期LPR的4倍再上浮50%的利率计收的罚息及复利,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并主张对抵押物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违约金。本案中,贷款人通过适用调整利率条款,主张借款人逾期后利率由年利率6.9%先调整为年利率15.4%,再上浮50%,据此得出逾期后年利率为23.10%,达到正常借款利率的3倍多,并主张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上述调整利率条款未予加粗提示,且无论在显著性方面,还是在与借款利率条款、逾期利率条款的整体性、连贯性方面,均未达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据此,法院驳回了该银行的主张,仅支持其按“约定二”的内容来计收逾期罚息、复利。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最高法点评:部分银行通过设置多层利率条款收取高额违约息费,金融消费者往往忽略合同细则,直至借贷发放后才发现实际贷款成本远高于预期。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条款属于与借款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具有非合意性、非常规性的特点。法院依法认定贷款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无权依照该条款计算逾期利率。
重疾险严苛条款拒赔不合理
●案例:2020年9月11日,徐某为女儿吴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为40万元,该保险中“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列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2024年2月,吴某被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拿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吴某便申请理赔,并请求依约豁免续期保费。
然而,该人寿保险公司审核认为,吴某所患疾病虽属合同列举的重大疾病范畴,但未完全符合合同对该疾病规定的全部临床构成要件,决定不予理赔、不予豁免续期保费。吴某随后起诉。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相关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设置严苛理赔要件,且未尽充分提示说明义务,该人寿保险公司据此拒赔依据并不充分。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5月1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人寿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36万元,并豁免确诊后的16期续期保费77440元。
●最高法点评:该案准确适用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及保险法最大诚信、不利解释原则,厘清保险合同约定诊断标准与临床医学常规诊断之间的法律边界,明确保险公司不得依据超出临床诊断规范的合同条款拒绝理赔,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保险机构规范理赔行为。
App强制勾选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2015年12月,时年74岁的方某经某基金公司业务员线下推介,认购了100万元基金产品。该产品此后持续亏损,2024年12月方某通过App赎回时,发现累计亏损约38万元。方某认为,基金公司以“低风险、高回报”的虚假承诺误导投资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25年9月将其诉至法院。
该基金公司对此提出主管异议,其主张双方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本案应由仲裁机构处理。基金公司称,因此前同类案件中主管异议未获法院支持,故公司已对App进行系统升级,调整了争议解决条款。方某于2025年10月登录升级后的App,在线勾选了含仲裁条款的系列服务协议。其中,仲裁条款明确效力溯及既往,并以加粗方式提醒。
对此,方某并不认可。方某表示,购买基金产品时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该基金公司于2018年前后撤销其所在地的线下办事机构,App成为其查阅产品信息、办理申购赎回的主要渠道。此次为准备庭审,方某登录App时,系统已完成升级,勾选协议属于完成登录的被动操作,不能据此认定其同意受仲裁条款约束。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基金公司通过App向用户提供系列服务协议,虽以弹窗方式提示阅读、以加粗方式显示仲裁条款,但页面仅设置“同意并签署”“不同意并退出”两个选项,用户如不同意,便无法继续使用App。即便方某仅查看案涉基金产品信息,亦须点选“同意并签署”方可登录。该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违背仲裁自愿原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方某具有通过仲裁解决本案争议的真实意思,该仲裁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此案争议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故法院裁定驳回主管异议。
该基金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最高法点评:仲裁协议的有效成立,不仅要求具备相应外在形式,更须以当事人具有请求仲裁的真实合意为核心。该基金公司将接受仲裁条款设置为投资人查阅存量产品信息的登录前置条件,其缔约模式违背仲裁自愿原则,所形成的仲裁协议对投资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