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李某瑾诉某文化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带货主播在商品推广视频中,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等权益素材,构成侵权。
案情显示,2024年某文化公司委托带货主播制作短视频,用于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双方协议约定,带货主播发布的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委托方某文化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随后,带货主播在其个人账号发布了多个宣传视频,未经授权使用了李某瑾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并配以与李某瑾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用户点击宣传视频一侧的按钮,可直接跳转至某文化公司网络店铺购买相关图书。对此,李某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文化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视频未经李某瑾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并结合使用与其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AI合成声音,案涉行为构成对李某瑾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某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来源、视频素材是否获得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构成共同侵权。2025年7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向李某瑾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表示,带货主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AI合成声音等实施“仿冒名人带货”的商业推广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侵害了他人人格权益。该案的处理,有效规范了此类违法行为,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履行审核义务。
AI仿名人声音带货构成侵权
2026-09-21 3版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