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豆包AI生成
■本报记者 聂国春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意见》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依法处理提出理念和规则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意见》聚焦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AI换脸拟声”、“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AI幻觉”侵权、自动驾驶、模型训练等问题,明确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实体裁判和诉讼程序规则。
禁止侵害人格权益
近年来,利用AI技术实施“网络开盒”“换脸拟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引发公众担忧。
针对这些涉人工智能的新问题,《意见》划清法律“红线”——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以及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实施拍摄、窥视、窃听等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意见》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明确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特定自然人或者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表示,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具有成本低、传播快、影响广、损害难以逆转等特点,传统的事后提起诉讼的救济模式,不利于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被AI换脸造“黄谣”,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规制仿冒名人带货
同一个人使用不同手机,网页上的商品价格出现明显差异……近期,AI算法引发的“大数据杀熟”屡被曝光,“AI仿冒名人虚假带货”也备受关注。
对此,《意见》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何认定差别待遇不合理呢?《意见》指出,应当根据差别待遇是否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造成实质性限制或者损害,是否基于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浏览记录等信息形成针对其个人的交易条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及商业伦理等,综合考量实行差别待遇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非歧视。
对于AI仿冒名人带货的问题,《意见》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厘清智驾事故责任
随着智能机器人、智驾汽车的出现,人工智能产品的责任问题也亟待厘清。《意见》第九条明确,应当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定义,将人工智能产品限定为以实物为载体的产品,没有实物载体的人工智能服务则被排除在外。根据《意见》,人工智能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在认定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产品的性质与用途、自主学习能力、升级更新情况、用户对系统的控制程度,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因素,并重点审查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就人工智能产品的适用场景、固有局限及可预见的风险等进行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意见》还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的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请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数据。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仍在快速拓展,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表示,对于目前难以形成共识的问题,《意见》作了留白处理,待进一步积累经验,条件成熟后再通过适当方式作出明确。
●专家观点
AI创新须恪守法律底线
技术赋能之下,便捷高效的智能服务层出不穷,但AI换脸拟声虚假带货、“大数据杀熟”、算法诱导消费、网络人肉搜索等新型乱象也随之滋生,不断冲击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直面AI领域消费侵权突出问题,划定AI应用的法治边界,厘清各方责任,打通AI消费维权的司法堵点,护航网络数字消费。
技术创新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挡箭牌,《意见》直指“技术免责”的错误认知,穿透算法黑箱,清晰划分AI产业链上各参与方的责任。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AI仿冒名人虚假带货等行为,《意见》明确:借助伪造他人肖像、声音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做出交易决策,即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以此抬高AI虚假营销的违法成本。
针对屡禁不止的“大数据杀熟”,司法不再被算法外壳迷惑。经营者利用掌握的个人信息实施差别定价,本质上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对于生成AI利用“AI幻觉”误导消费者的现实问题,新规打破灰色地带,明确AI服务提供者负有审核义务,不能拿“内容自动生成”作为免责理由,接到侵权通知却怠于处置,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面对 AI 换脸、AI 拟声、人肉搜索等行为,《意见》明确,未经许可抓取自然人肖像、声音用于模型训练和对外输出,构成人格权侵权。同时运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损害发生过程中快速止损,遏制侵权信息持续扩散,防止伤害进一步扩大。
技术向善,根基在于权益保障。《意见》释放明确信号:无论AI技术形态多么新潮,都不能凌驾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上。算法不能算计消费者,AI不能伪造市场信任。这份司法文件不是要束缚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而是以规范促发展,实现技术进步与权益保护的双向平衡。
随着司法规则落地,各方主体应当恪守法治底线,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AI产品研发、运营、营销全流程。唯有以法治为帆、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本,才能让人工智能技术真正惠及民生,营造安全放心的数字消费环境,推动新质生产力行稳致远。
(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副主任 顾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