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记者薛晶晶)记者从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日联合南京市委网信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数据局等部门印发《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投诉举报 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剑指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牟利性投诉举报乱象。
在行为认定层面,《意见》细化了11项综合判定特征,涵盖购买数量远超合理消费需求、知假买假反复索赔、投诉内容格式化模板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以曝光要挟索要财物、虚构消费事实索赔、批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滋扰监管部门等典型情形。同时,设置量化频次参考标准,将“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举报50次以上、1年内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发起10次以上、7日内发起3次以上(同一事项重复诉求除外)”作为数量异常的判定参考,通过多特征交叉开展综合研判,不单一以次数定性。为避免误伤合法监督,《意见》专门作出豁免规定:经营者内部“吹哨人”依法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牟利性投诉举报。
在协同治理机制上,搭建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由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和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数据管理等部门依职能及时归集投诉举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多维度数据,由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并动态调整,实现跨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异常名录信息将作为认定牟利性投诉举报的重要参考依据,支撑各环节分类处置。
针对牟利性投诉举报,《意见》明确了全流程分类处置规则:投诉受理环节,经研判认定为牟利性投诉的,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调解。举报核查环节,准确把握立案标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符合免罚轻罚或不予立案条件的依法处置,不得因举报人的施压而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违规立案;相关举报奖励事项依法严格审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在政府信息公开环节,对反复、批量申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或内部事务信息的,可依法不予公开;对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不予处理,理由合理的可合理延迟答复。复议诉讼环节,从严审查受理条件,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滥用权利、是否具备利害关系及需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对食品药品领域的民事诉讼案件,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依法处理。
向牟利性投诉举报亮剑
2026-08-24 2版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