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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临时取消停靠港口消保委助消费者获补偿
2026-06-17 3版 热点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预订9天8晚的邮轮游,出发前4个月被通知取消原定停靠的4个港口之一。消费者认为这属于旅行社单方面违约,要求赔偿;旅行社则称是邮轮公司的决定,属于不可抗力。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了邮轮行程变更纠纷,最终旅行社补偿消费者1000元。
  据了解,今年3月,消费者徐先生花费2.4万元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8月出发的9天8晚日本邮轮游,原定停靠大阪、神户、名古屋、东京4个港口。4月,徐先生收到通知称因航线调整,神户港停靠取消,改为延长大阪停留时间。徐先生认为旅行社单方面变更行程属于违约,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投诉至长宁区消保委。
  旅行社辩称,航线调整是邮轮方的决定,属于其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不应视为违约。徐先生则认为,距离出行还有3个多月,且怀疑邮轮公司此举是为了节省燃油成本,明显属于经营决策,而非不可抗力。作为合同相对方,旅行社必须承担责任。
  旅行社提出补偿500元,理由为邮轮旅行主要在船上,少停靠1个港口影响不大。徐先生认为,合同中约定若消费者单方解约须支付2000元违约金,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旅行社违约也应赔偿同等金额。
  长宁区消保委认为,邮轮方调整航线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关键要看原因。此纠纷中,旅行社仅以邮轮方调整为由主张免责,缺乏充分依据。旅行社作为合同主体,应先行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再向邮轮方追偿。消费者主张的2000元违约金条款明确适用于合同解除的情形。此纠纷行程并未取消,只是变更,故不能直接套用该条款。
  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行程变更的赔偿标准,长宁区消保委建议参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中关于遗漏无门票的景点,按旅游费用总额5%赔偿的条款。据此,神户港作为无门票的停靠点,应按总团费的5%进行赔偿。经多次沟通,旅行社同意向徐先生补偿1000元,双方达成一致。
  长宁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和邮轮代理,不轻信低价宣传,付款前务必核对并保留完整行程单与宣传资料。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行程变更、延误、取消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登船前确认签证、入境政策、岸上观光安排,船上WiFi多为付费服务,应提前了解套餐、设备限制、网速、限速规则等情况。保留行程变更通知、订单截图、支付凭证、合同页面等关键证据,便于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