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付费选座”早期在国外航空公司,尤其在低成本航空中十分普遍。由于机票价格非常低廉,因此旅客需要额外支付选座费、行李费等相关费用。2015年左右,我国航空公司开始在国内航线上尝试“付费选座”。初期,飞机“锁座”更多是出于安全考虑,后来逐渐发展成一种增值服务。专家认为,“付费选座”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也涉嫌违反《价格法》,让消费者在支付机票价格后额外“付费选座”。(据9月22日央视新闻报道)
近几年,部分航空公司推出“付费选座”服务,即消费者在购买机票后,若想选择靠窗、靠过道或经济舱前排等心仪座位,须额外支付费用。这一举措看似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实则是一种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飞机座位原本就按不同区域划分了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已经有一重加价机制。在此基础上,航空公司再对经济舱内的座位进行细分,收取额外费用,涉嫌重复收费。消费者买了机票,航空公司便有义务在相应的座舱区域内提供座位,这是最基本的商业逻辑。如今,航空公司却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成了创收的增长点,这种行为令人难以接受。
“付费选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已经与航空公司签订了合同,理应有权在相应座舱区域内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然而,航空公司人为设置门槛,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迫使消费者为选择同等座舱区域内的座位额外支付费用,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受到限制。
“付费选座”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许多航空公司在推出“付费选座”服务时,规定模糊隐晦,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需要付费,这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
更为重要的是,“付费选座”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航空公司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本身缺乏定价基础。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空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消费者对于座位是“先到先得”,不用另行付费。航空公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推出加价选座模式,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
从市场角度来看,“付费选座”并不是航空公司近期才开展的一项服务。早在多年前,一些航空公司就开始尝试“付费选座”,并得到一定程度的推广。然而,这种做法并不合理。提供消费者需要的价值,商业模式才能成立。如知识付费领域,形式越来越多样,用户体验越来越好,市场自然持续增长。反观飞机“付费选座”,无端加上各种不合理限制,只会损害企业口碑。
国庆、中秋黄金周临近,航空出行需求增加。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强化行业引导,规范经营行为。消费者也应该对航空公司的这种行为大胆说不,积极向消费者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不能对航空公司的“付费选座”听之任之。
飞机“付费选座”实为霸王条款
2025-09-25 1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