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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探店类短视频广告营销
2025-09-05 2版 比较试验·综合

  本报长春讯(郑丽华 记者李洪涛)9月3日,记者从吉林省临江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构建良好消费环境,该局发布了规范探店类互联网广告行为提醒告诫书。
  近年来,探店类网络推广内容迅速发展,部分达人、博主在未明确标注广告属性的情况下,发布商业推广信息,严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提醒告诫书指出,开展互联网广告活动应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发布视频、图文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严禁虚假或误导性广告宣传。短视频广告推广内容要真实、合法,与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一致,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禁止通过剪辑、摆拍、雇佣群众演员等方式制造虚假排队、抢购等营销噱头。
  提醒告诫书要求,不得以博流量、蹭热点、卖惨表演、低俗色情等方式发布短视频广告。不得借舆情或灾难事件等发布商业炒作的短视频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做短视频广告。不得含有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违法违规用语。不得发布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内容的短视频广告。
  短视频广告中的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自身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违法发布食品、餐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短视频广告,广告主、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等活动主体分别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