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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
2025-07-14 2版 综合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印发并施行《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适用期限为5年,分7个章节共20个条款,进一步规范全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明确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
  《实施细则》创新登记管理、提高登记效率,拓展便利化登记措施,进一步规范“一照多址”登记并公布“多址”的查询渠道;增加“补充地址库”,登记机关及时将新登记的不在全省集中统一的标准地址库内地址补录至“一体化平台补充地址库”,完善公安标准地址库;增加住所(经营场所)的禁用情形,配合住建部门,将其抄告的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列入住所(经营场所)禁用库。
  《实施细则》强化业务指导、保障制度执行,规范“一址多照”与集群注册登记,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经营者及产权所有人提出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等要求,在产业园区内,针对互联网销售、文化创意等特定服务性行业有序推行集群注册登记;细化电子商务登记管理,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使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对既从事线上又从事线下经营活动的,明确须以实体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提供明确指引;加强登记事项监管执法,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依据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等。
  《实施细则》聚焦急难愁盼、完善政策指引,推行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双轨制”登记模式,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提交合法使用证明或采取申报承诺制申请登记。一方面,在登记注册系统中打通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交互,核验地址客观存在性及所有权归属;另一方面,通过“闽政通”平台“无证明省份”功能模块,由产权人授权使用人调取电子不动产权证,实现使用权线上核验。该制度既依托现有政务数据资源提升核验效率,又通过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构建全链条闭环管理,从源头杜绝虚假地址登记风险,实现新规落地与登记效能的双向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