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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榴莲滚落伤人 消费者获赔150元
2025-07-03 2版 综合

  本报南宁讯(宁韵菁 记者顾艳伟)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被货架上突然滚落的榴莲砸伤了腿。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市场监管部门成功调解这起因榴莲伤人引发的消费纠纷,商家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消费者赔付150元。
  “因货架没有防护栏,一个榴莲从货架上滚下来,刚好砸到我的小腿,造成明显的伤痕。”消费者林女士向钦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称,其6月3日在灵山县灵城街道向阳路某水果店选购榴莲时,货架上的榴莲毫无征兆滚落下来并砸伤了她的左小腿。店员表示,榴莲滚落是常有的事,他们自己也经常被砸伤,因此拒绝了林女士的赔偿要求。因担心引发感染,林女士随即自行买了药对伤口进行消毒,但其腿上的伤口会留下疤痕,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帮忙索赔200元,用于后续购药修复疤痕。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灵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联系林女士,收集了林女士的购药付款记录,并对其伤口拍照取证。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林女士腿上的伤势,发现其小腿外侧有近二十道划痕和几处点状伤痕,其中七八处伤痕较深且微肿。
  6月20日,灵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来到水果店现场核查,发现该门店内有两堆榴莲摆放在约30厘米高的塑料篮筐上,周围未设置稳固货架或围栏,立即要求店员对榴莲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因该店负责人不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该水果店负责人周某转达林女士赔偿要求。周某表示,其只需对水果质量负责,林女士被榴莲砸伤并非水果质量问题,与其无关。
  “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安全权,货架未设置防护栏,商家未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在挑选榴莲时被滚落的榴莲砸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林女士要求赔偿有法可依。”工作人员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水果店存在的过错与应负的责任,督促其妥善处理林女士的投诉问题。
  6月26日,双方达成一致,水果店负责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赔偿150元给林女士,纠纷得到解决。